關于2019年2月靜寧縣方圓工業和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涉嫌超標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平環監察發〔2019〕12號)
省生態環境廳:
根據省廳《關于2019年2月份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涉嫌超標名單及1月處理處置情況的公告》(甘環公告發〔2019〕4號),我市轄區內的靜寧縣方圓工業和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口氨氮(2月1日至6日、9日至13日)最大超標2.93倍。我局聯合平涼市生態環境局靜寧分局對靜寧縣方圓工業和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涉嫌超標情況進行了調查處理。現將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如下:
經調查核實,該公司由于運行系統出現嚴重故障,造成出口在線監控數據COD日均值2018年12月15日至31日、2019年1月1日至8日、1月12日至16日超標,氨氮日均值2018年12月15日至31日、2019年1月1日至11日、1月17日至31日、2月1日至6日、9日至13日超標。針對超標排放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2018年12月29日,我局向該公司下發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平環責改字〔2018〕6號)和《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平環罰告字〔2018〕6號),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廢水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擬處罰款28.9萬元。2019年1月24日,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平環罰字﹝2019﹞5號),處罰款28.9萬元。
2019年1月25日,我局聯合市生態環境局靜寧分局對該公司違法排放水污染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復查發現,氨氮在線數據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25日(除1月12日至1月16日氨氮分析儀異常)日均值連續超標。針對該公司拒不改正連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2019年1月29日,我局向該公司下發了《按日連續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平環連罰告字〔2019〕1號)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平環責改字﹝2019﹞5號),擬處罰款780.3萬元,并責令該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2019年2月19日,下發了《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平環連罰字〔2019〕1號),罰款780.3萬元。
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暗查方式組織對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的規定,2019年2月21日,我局聯合平涼市生態環境局靜寧分局對該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再次實施復查,復查時發現,該公司總排口氨氮除2月1 -6日、9 -13日超標排放外,其他時間均連續達標排放。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時發現排污者已經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或者已經停產、停業、關閉的,不啟動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該公司廢水中氨氮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終止,本次按日連續處罰結束。因此,該公司氨氮2019年2月1日至6日、9日至13日超標在我局2019年1月29日實施的按日連續處罰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再未進行處罰。
下一步,我市將繼續嚴格按照《關于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測超標數據判定及查處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超標數據判定工作,并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現場監督檢查,對確實屬于在線監控設施異常的,督促企業要及時進行申報;對涉嫌超標的,一經發現,立即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特此報告。
平涼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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